借車給朋友開,朋友開出去后醉酒了,由同桌的另外一個人開車發生交通事故,以“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而拒賠,拒賠是否合理?佛山萬林律師所根據其代理的案件予以匯總說明。
【基本案情】
2015年01月31日21時7分,梁某駕駛粵XVF8××號車由東往西行駛至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德勝東路與逢沙大道交界路口處,與同方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粵×3W5××、陳某駕駛的粵×45E××、聞某駕駛的蘇BPY2××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四車不同程度損壞,駕駛員陳配生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察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梁權輝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
粵XVF8××號車車主是李某,當天李某將車借給朋友羅某,羅某開車到飯店吃飯時,由于喝酒了,將車輛的鑰匙放在桌上,同桌的梁某開車送朋友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粵XVF8××號車在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車輛損失險328000元,保險期限從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
事故造成其他三輛車車損103481元,自身車輛損失207346元。
【保險拒賠理由】
我司于2015年1月31日接駕駛人梁某輝報案稱其駕駛粵XVF8××號車于2015年1月31日行經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德勝東路與逢沙大道交界路口處時因剎車不及追尾3臺三者車,造成標的車以及3臺三者車受損的事故,后經我司調查核實保險標的駕駛員未經被保險同意或允許而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本案依據雙方保險合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部分基本險章第四條“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第六條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我司對商業險賠償責任作拒賠處理。
【法院判決】
1、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某2000元;
2、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李某101481元;
3、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李某207346元;
【法官析法】
本案的爭議,是是否應基于商業三者險進行賠償?提出免賠的理由,是粵XVF8××車輛的駕駛員梁某是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符合保險條款免陪的約定。本院認為,原告將機動車借給羅某使用,則羅某同意或允許的駕駛人,均應視為是原告同意或允許的;羅廣力在喝酒時將粵XVF8××車輛的鑰匙取出放在桌面上、其意思應推定為允許當場的有準駕資格的人駕駛該機動車,因此粱權輝駕駛粵XVF8××車輛,應推定為是羅某所允許的;而羅某所允許的,也應當視為是原告所允許的。因此,對于梁某駕駛粵XVF8××車輛所造成的他人損失,應由被告基于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負擔。至于粵XVF8××車輛的損失,應由被告在車輛損失險內予以賠償。http://www.9ask.cn/he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