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壓頂管機主體部分 液壓頂管機主體部分
液壓頂管機主體部分 液壓頂管機柴油泵站部分
液壓頂管機回拖錐體 液壓頂管機頂進鉆桿
簡易圖 液壓頂管機整體縮圖
產品說明:液壓頂管機組主要結構由四大部分組成,主體部分:主要由兩個雙作用液壓油缸組成。液壓泵站:分別配有柴油機泵站和電動機泵站。支撐板:作用是固定機器和支撐坑壁。頂桿與拉頭:作用是頂進和回拖擴孔。該系列產品型號主要有:60T/3、80T/3、100T/3、120T/3,擴孔直徑≤φ850mm,施工距離≤120米。該機操作簡單,使用壽命較長,維修方便是中小型非開挖機械與工程施工單位的必備工具。訂購本公司液壓頂管機后本公司將派出技術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及機器調試工作。
產品說明:大直徑水泥管地下液壓頂管機是我廠科技員工精心研制成功的一種輔設地下管線的理想設備,它具有方向準、回拖力大、施工速度快、操作簡便、易保管,易運輸等特點。造型美觀,經濟實惠,是電力、電信、廣電、燃氣、鐵路等部門輔設地下管線的選擇該系列主要用于大口徑水泥管道的輔設,系列產品有200T/1、300T/1、500T/1,頂管口直徑為0.8米—3米,須人工掏土逐段頂進。
小型吊物機
水鉆
1.小型頂管機:又稱水鉆頂管機,水利工程頂管機,其特點是小巧靈活,改變了液壓頂管機的工作效率,一般土質頂進速度為米/2分鐘,是普通液壓頂管速度的十幾倍,而且頂桿采用高強度可注水式頂桿,在工作行進過程中,采用注水方式把殘留費土改變成泥漿流出,從而減少了頂力摩擦,同是也改變了土質的韌性。
2.小型頂管機前方配有合金鉆頭,即使是巖石,樓板,非金屬堅固物體,也能夠順利穿過,遇到堅固物體時,不跑偏不打滑,但直接影響進程速度,請使用時分辨好地下是否有其他物體。小型頂管機在一般情況下可采用直頂式頂管,注:(在口徑小長度短的情況下)一般口徑小于20—40MM長度不大于49M的情況下可采用直接頂入,不用注水,大大節省了工作時間。
3.水鉆頂管機在回托管材的過程當中采用了回托萬向接頭,在旋轉回托的過程當中,管材可在靜態過程中平穩回拉,而且機械在研制生產過程中考慮到管內土質情況,在回拉時也就是萬向接頭和管材連接的前部采用了螺旋式出土裝置,可以把鉆進時剩余的費土用旋轉出土器一次性同管材同時拖出。
4.小型地下頂管機工作時采用了可自動行進設計,自動回托功能,主機與變速箱一體連接,我廠售后可跟技術人員到現場指導,小型頂管機,水鉆頂管機,水力地下頂管機是您非開挖工程的必備佳品,歡迎來人來函參觀指導選購。
地下液壓頂管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液壓頂管機的型號及其本參數、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及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電力、電信等部門穿越、鋪放管線用的地下液壓頂管機。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使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線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15622 液壓缸試驗方法
3. 型號及技術參數
基本參數
產品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如下)
4. 技術要求
4.1外觀
4.1.1各部件的表面應光潔、平整,無毛刺、飛邊。
4.1.2各噴涂部件應噴涂均勻,顏色一致,無流掛、無漏噴現象。
4.1.3液壓系統在加壓和回轉過程中,油路應無漏油現象。
4.1.4整機在工作狀態下,應運轉平穩,無卡滯現象。
4.2未注公差機械加工零件、部分的極限偏差應符合GB/T1804-2000中C級要求。
4.3焊接要求
焊縫表面應平整均勻,無夾渣、漏焊現象,焊縫寬度不得小于7MM。
4.4產品在正常工作狀態下的施工距離為50M—60M的范圍內,其安全系數為1.5倍。
4.5產品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油缸推力為800KN—5000KN,其安全系數為1.5倍。
4.6液壓站在工作狀態下應散熱良好。
4.7支撐板應平整無明顯彎曲。
4.8液壓系統應進行無負荷和有負荷試驗,產品運動靈活,無卡滯現象,無泄漏和油缸部件無破損發生。
4.9產品整機空載運轉時,各機構必須運轉平穩,無異常噪音。
5. 試驗方法
5.1外觀及焊接
采用自然光線下目測、手感的方法檢驗。
5.2鉆孔長度
采用鋼卷尺測量。
5.3行走偏差
采用水平尺、經緯儀檢驗。
5.4油缸頂力
按GB/T 15622規定的方法檢驗。
5.5液壓系統進行有負荷試驗和無負荷試驗,觀察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5.6產品進行空載試驗,觀察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6. 檢驗規則
6.1產品需經廠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6.2產品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3出廠檢驗應逐臺進行。
6.4型式檢驗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2臺進行檢驗。
6.5出廠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的4.1、4.7、4.8。
6.5.1出廠檢驗的判定
產品經出廠檢驗全項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若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重復加倍抽樣復檢,經復檢該項仍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6型式檢驗為本標準全部技術要求。
6.6.1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原材料、工藝、配方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量時;
B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C停產6個月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D正常生產時一年應進行一次;
E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2.6型式檢驗判定
產品經檢驗全項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7. 標志、運輸、貯存
7.1標志
產品在明顯部位應設有銘牌,在銘牌上應標注:廠名、廠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出廠日期、執行標準號及其他特殊需要標注的內容。
7.2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機械性損傷。
7.3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無腐蝕的環境中,長時間貯存時,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