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
一、企業名稱一般由四部分組成:
行政區劃+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行政區劃+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具體示例:太平洋
(二)企業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具體示例:泛亞環保()有限公司
(三)行政區劃+企業字號+組織形式
具體示例:西格瑪有限公司
(四)企業字號+組織形式[1]
二、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
三、經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五)歷史悠久、字號的企業;
(六)外商投資企業。
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版權登記&160加急&160可包授權;
商標駁回復審,異議與答辯,專利審查意見答辯;
商標專利疑難問題&160&160總局企業名稱核準;
顧問:孫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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