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經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高票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堪稱考察當下立法的一個典型標本,獲得了國內各界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被譽為當今世界上的《環境保護法》之一,也被譽為是環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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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在理念、原則和制度上有重要
《環境保護法》實際上起到了環境領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與部門法的一個重大區別是前者重在建立、設計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后者則側重制定具體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這次修訂的一個重大亮點是引進生態文明理念,確立保護優先原則并設定眾多制度支撐。
立法機關在修訂過程中,根據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總則中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列入立法目的,將保護環境確立為的基本國策,確定了“六·五”環境日,首次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基本原則,同時明確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為貫徹生態文明的理念,并確保“保護優先”、“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落到實處,新《環境保護法》在分則中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即環境預警制度,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評區域限批制度,跨行政區域的聯合防治機制,環境監測制度,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環境經濟政策等制度和政策。
這些制度和政策性規定,有的規定具體明確,有的只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比如環評區域限批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就作了明確規定,對于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這一制度的設立是與《行政許可法》相銜接,不能解讀為行政懲罰措施。比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則僅作原則規定。是否要設立紅線制度,如何設立這個制度,有很多不同意見,因而僅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